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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条款 - Van Iperen China 通用条款 - Van Iperen China

通用条款

1. 定义
Van Iperen International BV,以下简称“VII”,注册办事处位于:Smidsweg 24, 3273 LK, Westmaas, The Netherlands,已列入法律实体登记册中,增值税编号:NL822996194B01;买方:VII交付或希望交付任何性质产品和/或服务的人或公司
2. 适用性
本《通用条款》适用于VII向买方交付任何产品和/或服务的所有报价函和合同。只有当本《通用条款》的任何变更获得协议双方书面同意时,方可生效。在此排除一般购买条款或者买方其他条款条件的适用性,除非另有约定。
3. 报价函与合同确认
我方所有的报价函(同样与价格有关)均是非义务性的。在我方明确同意和接受报价书之前,可撤销该等报价函。与我方达成的协议仅在我方书面受理订单后或者(若无订单)在我方签署任务书后生效。VII有权拒绝受理订单或任务书,无需说明原因,或在采用交付现金付款或预付款形式发货的前提条件下(在此情况下,应相应告知买方)受理订单或任务书。
4. 交付条款
规定的任何交付日期仅为预测日期。VII无需对因延迟交付产品或服务而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或其他损害负责。
5. 赋税和税收
当前和将来产生的关税及增值税或其他税收应由买方承担。在订单受理日期和发票签发日期之间对赋税和税收所作的任何修改由买方承担。
6. 付费
除非销售合同或书面销售确认函中另有约定,否则发票在收到时到期应付,无任何折扣或扣款。不允许采用尚欠我方的款项抵扣我方尚欠的款项。
对于未在到期日前支付的任何发票款,VII有权自动且在无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在下述日期前获得拖欠利息,拖欠利息的利率等于参考利率,四舍五入至半个百分点。参考利率为欧洲央行在所述半年期的第一个日历日前进行的最新主要再融资活动中适用的利率加上七个百分点。在不影响根据法律规定获得费用补偿的权利的前提下,VII也有权就其相关收款费用获得合理的赔偿,最低为发票金额的3%。
若未支付发票款,则所有未交发票款立即到期应付。
7. 财产交付、风险和转让
除非另行书面约定,否则采用工厂交货方式:当VII将其交由买方处置时,交付产品的风险转由买方承担。
在不影响上述条款的前提下,VII和买方可约定,由VII负责交付,在此情况下,协议双方应就相关的Incoterms条款达成约定,并对VII所承担的责任进行描述。
交付以及待交付的所有物品的所有权明确由我方保留,直至我方已经或将从买方处获得的索赔款(包括《荷兰民法典》第3.92款第2段所规定的索赔款)全部支付为止。受理汇票或其他指定支付人的票据和支票不得视为付款。
客户有义务妥善保管货物,使其一直与我方交付的物品一样可识别。
若买方未履行付款义务或者可能违约时,我方有权收回已经交付所有权并交由买方处置的货物。买方将一直授权我方参观其经营场所和/或办公楼栋,以检查货物和/或行使我方权利。
8. 产品验收和投诉
买方应在收货后立即检查任何交付货物。有关明显缺陷的任何投诉必须在货物交付后最迟八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隐蔽缺陷投诉必须在货物交付后三个月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在任何投诉情况下,买方必须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使VII能够现场检查产品。货物使用(甚至是部分交付货物的使用)将视为对货物的验收。
若投诉被认定为是合理的,VII承担的责任应仅限于免费更换被认定为缺陷的产品,或者退还该等产品价格同时重新收回买方未损坏的该等产品。VII不对任何受损产品负责。在任何情况下,买方均不得将投诉作为暂停或延迟付款的理由。
9. 合同终止
若买方未遵循其任何义务,VII有权在不发送法定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合同以及目前正在执行过程中的任何订单,同时不损害所有其他权利和寻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10. 不可抗力
VII有权取消或暂停因VII无需负责并且将阻碍正常供货、生产或派送过程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罢工、封锁、静坐罢工、按照行政管理决定全部或部分暂停经营、进口或出口管制或任何政府措施、燃油或原材料短缺、第三方未履行对VII的义务、VII供应商价格增加、自然灾害后果、人员疾病、交通问题、战争行为、内战、国际武装行动或不能归因于VII的任何其他原因)而无法执行、执行非常困难或者不在法律范围内的订单。
11. 有限责任
对于因产品材料或工艺问题或缺陷而导致的财产损失、死亡或人身伤害相关的买方责任以及因该等责任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合理费用、索赔、要求和开支(以下简称“相关索赔”)(除非该等责任是由于买方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的),VII应对买方作出赔偿。本次赔偿仅限于VII适用保险政策规定的最高赔偿金额。VII承诺一直购买该等合理有效的产品责任保险(包括后果损害保险)并在买方提出要求时提供保险证明。

买方应在其发现任何可能导致相关索赔的事项时尽快:
11.1 向买方发送有关事项详情的书面通知
11.2 向买方授予买方可能索要的任何材料、记录或文件的查阅权并允许其进行复制
11.3 若适用,允许买方独自开展任何法律程序,并且采取买方为反对或阻止该等事项所需采取的措施,包括使用买方指定的专业顾问;并且
11.4 在未获得买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不得接受任何责任或解决该等事项。
VII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约所产生的VII有限责任仅在买方立即向VII发送有效书面通知(包括提供合理期限,使VII能够纠正问题)并且VII未在期限末之前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才会生效。该等通知必须尽可能详细地规定VII的涉嫌违约行为,以便VII能够采取必要措施。
基于买方已向第三方交付产品且该等产品部分含有VII交付给买方的材料或产品的事实,买方将保证VII不会受第三方所有产品责任索赔的伤害,除非买方最终证明该等损害完全是由于VII材料或产品而导致的。
12. 许可
买方应负责获取进口所需的授权和/或许可。
若买方未及时在合同确认函规定的日期获得VII进行交付所需的授权和/或许可(即使该等情况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VII将有权在不发送法定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合同,不损害所有其他权利和损害赔偿权。
13. 国际商业术语解释规则
除非另有专门约定,所使用的商业术语将根据国际商会发布的最新版“Incoterms”进行解释。
14.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VII与买方之间的所有合同仅受荷兰法律的管辖。
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均由位于荷兰多德雷赫特的鹿特丹法院管辖。